提车当天降价过万,这车一买一个不吱声?

编辑:admin 日期:2024-04-01 11:38:50 / 人气:

近日,“男子购车后下午车辆降价1.7万元”的话题微博热搜。起因是王先生购买了某汽车品牌的一款车,下午4点左右支付购车首付款,晚上7时许把车开走,回到家后刷朋友圈时却发现就在他支付首付款的时候,同品牌其他4S店的销售发布朋友圈,该车的2024款正式上市,官方降价1.7万元。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买到的是老款车型,但是价格贵了1万多呀……
面对此类情况,是一买一个不吱声?还是据理力争去找店家要求退款?接下来,小编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一起,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带来一堂购车维权法治课。
事前:提前了解市场行情
小帅在某品牌官网线上下单签订《汽车订购协议》,将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小帅。十天后,该汽车品牌发布了新款车型,新车的配置相较于小帅购买的老款车型有所提高,价格还降了两万多元。小帅认为,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型发布时间和发布价格,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就其购买车辆后车辆降价的差价部分进行三倍赔偿即8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帅主张销售人员做过关于新款车辆价格和发售时间的虚假陈述,但未能提交销售人员向其进行过相关陈述的任何沟通记录,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同时,小帅与汽车销售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汽车销售公司实行车辆降价亦属于市场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公布降价之前仍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与小帅订立并履行合同并未违背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因此,对小帅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秦鹏博表示,尤其是购买新能源汽车老款车型的消费者,对于降价的反应比较强烈。由于新能源汽车型号众多、车型迭代及技术更新较快,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新车发布旧车淘汰”的不平衡感。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市场行情以及汽车厂商新车发布的节点,避免总是感觉“等等党赢了”。
事中:合同内容约定报价
小美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合同中约定,在汽车销售公司交车前如遇车辆生产厂商调整车辆指导价,则小美同意销售价格也相应重新协商(以厂商最新指导价为准),小美也可提出退车,原定金如实退还。
交车前一个月,小美查询到其所购车型指导价降低3000元,便立即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降价事宜,公司表示不能降价,小美要求退车也被拒绝,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订单解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全部购车款及保险费、装潢费等费用。最终,基于双方合同有约定在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合同约定了类似上述的保价条款,则当事人可以主张退车或获得补偿款。”秦鹏博表示,合同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基础,如果购车时想避免买车之后就降价的尴尬情况,可以提前在购买合同中设置明确的保价条款。
事后:选择预备性诉讼请求
小白在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一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小白支付购车款152800元,此价款除车款外,还包括汽车导航等装具与20次基础保养。4S店为小白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车价款为143800元。
当天,小白离开4S店后再次返回,称在距4S店公司不远处的汽车展销现场(次日开展)看到与其购买的同款车辆的展销宣传语为“143800开回家”。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该车也一直未在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随后,小白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4S店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小白以4S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因该合同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民事欺诈的典型特征,且所发生的纠纷不影响该合同的根本目的,故小白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随判决驳回了小白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指出,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应能够发现小白对欲购买的车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故4S店应尽到经营者的义务,详细向小白介绍销售流程,车辆型号、性能、厂家指导价格等,并就成交价格向小白明确说明该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4S店在上述环节均存在过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小白可依法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惜的是小白并没有主张赔偿。
“对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来说,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秦鹏博提醒,例如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可以主张预备性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小白前一项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预备提出第二项诉讼请求供法院选择裁判,并可依次类推,提出第三、第四项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这种诉讼请求称之为预备性诉请,这种诉讼方式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
主张降价退款:需明确价格构成
小黑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在售的一款汽车。后该款汽车降价,小黑认为案涉车辆降价导致其损失,遂诉至法院,主张终止该销售合同、返还订金3000元。然而,小黑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已对车辆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小黑是在明确知晓车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签名确认。在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提回来之后,小黑又基于价格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小黑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进行降价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小黑主张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订金3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秦鹏博解释说,由于汽车终端销售最终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相对复杂,不能只计算车辆的市场裸车价,还要看包牌价,一般包牌价含国家购置税、新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船使用税、附赠新车精品等,上述所有费用再减去活动优惠等才是最终成交价,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新款汽车市场裸车价低于已购车辆的最终成交价,就是降价了。
“消费者举证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既要保留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车辆价格的公示信息,又要明白最终成交价由哪些部分构成。” 秦鹏博表示,这样在看到新款车或者降价车的价格后,才能清楚地与自己购车价格作出真实的对比,既不被销售商忽悠,又不过高的设置诉讼预期。
课代表总结
买车不想在价格上吃亏,请牢记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购车之前,了解目标车型的市场价格,尤其是新能源车,应尽量充分掌握车企价格调整和新款车辆发售的信息;
第二步:签约时既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条款,协商将保价条款纳入合同之内,又要注意保存销售人员在售车过程中的价格及服务承诺,提高自己固定证据和举证的能力;
第三步:在发现车辆降价信息后,要第一时间联系销售公司,避免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撤销权的行权期限;

现在致电 022-66889888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Top 回顶部